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山西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SHANXI PROVINCE MATERIAL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为 SXPEMT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省内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流通企业、设计、科研、院校和其他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限制的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省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开展具有协会特色的活动;遵守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恪守社会道德风尚;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为政府、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安全生产,开发和生产优质产品;培养和完善市场体系,满足省内外市场需要,开发国外市场,促进全行业协调、健康、有序地发展,为山西省的经济建设做出新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简称山西省国防科工办,下同)和山西省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山西省太原市解放路267号(省国防科工办一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协助主管单位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对民爆器材管理的有关方针 、政策、法规和办法,促进会员单位依法生产经营。
2、调查了解国内外爆破器材行业基本情况和发展动态,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提供咨询意见,接受委托协助会员单位制定发展计划。
3、研究和探讨行业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和途径;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产业政策、企业布局和行业法规等方面的建议。
4、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编辑印发《山西民爆信息》,促进行业多种形式的专业协作,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问题,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5、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科技成果及管理经验;组织开发新产品,加速产品更新换代。
6、组织行业内生产、流通的安全、技术、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活动。
7、举办有关专业技术培训和理论研讨活动;帮助会员单位进行人才开发和技术引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8、加强与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和外省同行业协会的联系;加强与省外乃至国外有关经济、技术、管理信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9、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10、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凡省内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具备加入本协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个人会员应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
2、个人会员须经两位会员介绍;
3、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 有权要求协会承办有关事项;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协会声誉;
2、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向协会提出书面退会要求后,即予退会;
会员如无特殊原因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是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一般每二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西省国防科工办审查并经山西省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本协会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负责研究协会工作重要事宜,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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