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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药、炸药、弹药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火药、炸药、弹药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试行)
                    通知(78)五机安字第1009号
各省、市、自治区国防工办(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部正式批准的《火药、炸药、弹药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印发给
你们,并决定自一九七八年九月一日起在部内试行。
    今后,我部各项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均应按规范执行。
    对于已建成的原有工厂,由于历史的原因,其设计、建设不符合本规范者,
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妥善处理。
    规范的解释权属部。具体工作分别由部第五设计研究院和第六设计研究院承
担。望各单位在试行中进一步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连同对规范的修改和补充
意见,一并寄部,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第五机械工业部
                                       一九七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物的危险等级
第三章  工艺
第一节  工艺布置
第二节  存药量计算
第三节  工序转手库与车间转手库
第四节  火炸药生产中有关易燃液体部分的规定
第五节  室外管架与通廊
第四章  总图运输
第一节  区域规划
第二节  危险生产区外部距离
第三节  危险生产区内部布置
第四节  危险生产区内最小允许距离
第五节  防护土围
第六节  运输
第五章  建筑结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结构选型
第三节  结构构造措施
第四节  抗爆小室和抗爆小院
第五节  办公用室、生产卫生用室、生活用室、
            女工卫生室和卫生医疗机构的设置
第六节  工房的安全疏散
第七节  门窗
第八节  地面
第九节  室内装修、吊顶、平台和梯
第十节  试验站中各种试验用塔
第十一节  嵌入式和覆土式建筑物
第十二节  危险生产区的仓库
第十三节  室外管架和通廊
第六章  给水、消防给水、排水
第一节  给水
第二节  消防给水
第三节  排水
第七章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第八章  电气
第一节  适用范围
第二节  危险场所的划分
第三节  电气设备
第四节  室内线路
第五节  事故备用电源及事故照明
第六节  6(10)千伏配电所、6(10)/0.4千伏车间
            变电所、电气室
第七节  室外线路
第八节  防雷与接地
第九章  自动控制
第十章  工厂总仓库
第一节  危险品存放规定
第二节  设置原则和外部距离
第三节  内部布置
第四节  转运站台、转运站
第五节  建筑结构
第六节  消防供水、电气
第十一章  工厂靶场及试验场
第一节  适用范围
第二节  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及其要求
第三节  靶道长度和宽度与外部距离
第四节  大中口径火炮及火箭弹试验靶场
第五节  炮弹及火箭弹的穿甲、破甲试验靶场
第六节  小口径火炮及轻武器试验靶场
第七节  试验场及试验台
第十二章  销毁场
附录
附录一仓库危险品分组存放规定
附录二几种特定地形条件下的增加或减少距离的参考百分数
附录三卫生特征分级举例
附录四采用导电橡胶地面的生产间和转手库
附录五安装雨淋系统的工房或工序举例
附录六危险场所类别和防雷类别
附录七名词解释
附录八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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