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无证销售;一个不按规定燃放
图“礼花弹”漂亮买来燃放,不料却被炸成七级伤残,伤者把卖烟花的告上法庭,索赔30万元(本报2008年2月29日第5版曾作报道)。近日,这一案子有了结果,鉴于双方都有一定过错,法院判定卖烟花的赔偿伤者20余万元。
该案的“主角”是阿建和李刚(均为化名)。去年,阿建在南阳镇的李刚那里买了3300多元的地雷、礼花弹、鞭炮等烟火,法院认为,两人间的买卖关系成立。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销售烟花要具备许可证,而李刚明知自己不具备相应资质,仍向阿建销售“礼花弹”,因此存在过错;另外一方面,《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还规定,礼花弹属于A级烟花爆竹,这类烟花爆竹必须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原告在应当知道被告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情况下,仍向其购买,并且作为非专业燃放人员擅自燃放礼花弹,对造成自身伤残也存在过错。
一个,无证销售烟花爆竹;一个,不按规定燃放。双方都存在过错,法院最后判决李刚对阿建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其200995.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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